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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由十级改为九级

【案情】
某某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冲床压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手严重挤压伤、右手骨筋膜室综合症、右拇指末节、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伸拇长肌腱损伤、右拇指皮肤死撕损伤、右拇指桡侧动脉神经断裂伤,右第二掌骨头粉碎性骨折、右环小指近节基底骨折、右第二、第四指关节不稳,右示指、环指、小指伸肌腱损伤。2017年7月26日,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2-12,作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的初次鉴定结论。

 

【权利】
2017年8月8日,某某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17年9月4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附录B.2.12,作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的再次鉴定结论。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2-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为工伤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附录B.2.12:考虑到手外伤复杂多样性,在现标准没有可对应条款情况下,可参考图B.1定级。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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