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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反馈意见
2018-08-06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2018年7月30日,贵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我单位对第一条,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提出一点意见。
现实中,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岗位一般为保安、快递、搬运等服务行业,这些岗位的职工多数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宿舍)。职工在一个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个用人单位上班,而职工就居住在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此时让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显失公平,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的初衷,这方面的问题应该规范,加以诠释,避免纠纷。
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个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居住在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的,按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由职工下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致!

杭州仲和法律咨询事务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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