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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劳动争议网QQ群公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09-30
为了更好的管理、整合杭州劳动争议网旗下的QQ群,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风险,我们研究起草了《杭州劳动争议网QQ群公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office@hzldzy.com(仲和法律办公室)
2、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

仲和法律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杭州劳动争议网QQ群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劳动争议交流、讨论平台,方便更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有限的群空间交流、探讨劳动争议,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法治中国,与群成员共同制定本公约。
杭州劳动争议网QQ群号为85088402,以下简称群。
群成员,是指包括群主、管理员在内的全体成员。
新加入和已经在本群的群成员,视为同意严格遵守本公约。不同意遵守本公约的群成员应当退出本群。
第二条 群成员不得在群(聊天、相册、文件、视频、语音、公告、直播间、活动、投票等应用)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群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主应当设置为管理员:
(一)杭州地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HR、仲裁员、监察员、法官,以及熟悉杭州劳动争议的其他人员;
(二)群成员向群主申请或者群主向群成员邀请;
(三)申请和被邀请的群成员自愿;
(四)不超过可设置的管理员人数上限。
第四条 管理员(群主)的任务:
(一)依照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添加/删除群成员、修改群资料、删除上传到群共享的文件、删除相册/相片等;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每周解答群成员的劳动争议询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员(群主)不允许加入本群:
(一)未对加群目的回答的;
(二)对加群目的以“朋友介绍”、“我朋友告诉我这个群的”、“我想进群”、“交流”、“老大加我”、“群主加我”等答非所问的;
(三)QQ(昵称、资料、相册、空间)含有贷款、致富、交友、招聘等广告信息的;
(四)曾被依照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移除的。
群主负责审核本条第一款,审核通过后,可以允许加入本群。
第六条 群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员(群主)应当立即移除:
(一)符合本公约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群(聊天、相册、文件、视频、语音、公告、直播间、活动、投票等应用)发布一次可执行文件的;
(三)在群(聊天、相册、文件、视频、语音、公告、直播间、活动、投票等应用)发布二次字数在100字以上的非劳动争议信息,或者在12小时内10次发布非劳动争议信息的;
(四)在群(聊天、相册、文件、视频、语音、公告、直播间、活动、投票等应用)发布二次含有招聘、推销商品(服务)等广告信息的;
(五)在群(聊天、相册、文件、视频、语音、公告、直播间、活动、投票等应用)发布三次含有非劳动争议链接、非劳动争议图片的。
以上不包含在抗震救灾等时期为了呼唤、传播正能量,而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在群成员人数达到90%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群成员应当主动退出群,管理员(群主)也可以移除:
(一)劳动争议已经解决的;
(二)自己明确放弃权利的;
(三)加群时间超过10个月;
(四)加群长期不交流、不探讨的;
(五)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关系履行地,非杭州地区的。
依照本公约第七条第一款主动退出和移除的群成员,可以随时加入。
第八条 管理员未完成本公约第四条任务的,群主应当取消管理员资格。
管理员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群主应当立即移除。
群主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应当解散本群。
第九条 免职条款声明:
(一)因不可抗力或本群不能控制的原因(含腾讯系统升级和维护)而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其他缺陷;
(二)群成员在本群发布对单位及其他个人等的投诉信息,并由此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三)群成员在本群发布个人或他人的侵权信息,并由此产生任何纠纷和伤害的;
(四)群成员使用出现在本群的QQ号码等信息;
(五)群成员及其管理员(群主)交流、探讨的问题仅供群成员参考,不代表杭州劳动争议网意思表达。
第十条 本公约自2015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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