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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不可靠清单的通知
2020-06-12
第一条  为了正常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我单位拒绝为被列入不可靠清单的当事人服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列入不可靠清单:
(一)当事人不愿告知和解、调解、裁决、判决、裁定结果的;
(二)当事人拿到和解、调解、裁决、判决、裁定款项后,拒绝履行合同,或者砍价超过30%的;
(三)当事人杳无音讯,经二次书面通知不予回复的;
(四)当事人拒绝支付垫付款项的;
(五)当事人要求提供的服务属于违法活动或者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重要事实的;
(六)当事人因拒绝履行合同后,成为被告的;
(七)当事人对我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当事人在我单位办公场所未经允许录音录像的;
(九)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出尔反尔的;
(十)其他符合列入不可靠清单情形的。
第四条 当事人为单位的,列入对象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代理人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移出不可靠清单: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被列入不可靠清单的;
(二)当事人主动履行合同的;
(三)其他符合移出不可靠清单情形的。
第六条 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五)(六)(七)(八)(九)项的,不得移出不可靠清单。
第七条 不可靠清单仅供本所业务工作人员参考。
第八条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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