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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布实施法》的立法建议(草案)
2025-10-01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布实施法》的立法建议(草案)

一、立法案由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前提是法治依据的稳定、透明与畅通。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公布实施环节存在诸多制度短板:部分法规公布延迟,公开渠道分散且存在收费门槛,少数民族语言及外文译本覆盖不足,被羁押人员法律获取权缺乏保障,公众对法规的疑问难以得到及时权威回应,尤其存在少数主体借“汇编”“解读”之名对法规原文变相主张版权、设置获取障碍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体系,夯实法治国家建设根基,特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布实施法》。

二、立法依据与必要性

(一)立法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衔接备案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机制及著作权保护规则,细化法治实施环节的权利义务规范。

(二)立法必要性

1. 填补制度空白:现行法律对法规公布的时限、渠道、多语言版本等缺乏专项刚性规定,且《著作权法》虽明确法规不受版权保护,但未针对公布实施环节的版权豁免适用、衍生作品边界等作出细化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信息孤岛、变相收费等问题,需通过专项立法形成全流程规范。

2. 保障公民权利:回应公众对法规“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迫切需求,解决普通群众、被羁押人员等群体获取法律资源的障碍,以明确条款杜绝版权滥用导致的获取门槛,落实宪法赋予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3. 维护法治统一:通过统一公布标准、存储架构、解释机制及版权规则,解决不同平台信息不一致、地方公布流程不规范、衍生作品垄断原文本等问题,助力国家法治体系一体化建设。

4. 提升国际形象:规范外文译本制作与公开,便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法治环境,契合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发展需求。

三、核心立法内容建议

(一)总则:确立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 立法宗旨:规范法律法规的公布、存储、解读、获取及版权适用等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知情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 基本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免费获取、便民高效、安全可控、版权豁免的原则。

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实施全过程。

4. 版权豁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文本本身及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可自由复制、传播、引用,无需获得授权。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汇编、注释、解读形成的衍生作品,汇编人、注释人可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限制原文件文本的免费获取与使用,且需在衍生作品中明确标注“原文件不受版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或协议约定,对不受版权保护的法规文本设置访问、复制、传播限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二)公布规则:明确时限、主体与形式

1. 分级公布时限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 行政法规:国务院审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 地方性法规:无需批准的,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由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需上级批准的,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 政府规章:省长或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

2. 公布主体与形式

? 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公布,地方性法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负责公布,规章由制定机关负责公布。

? 所有法规必须同步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中心、制定机关官方网站及法定公报刊载,其中公报文本为标准文本,数据中心文本需包含完整签署页或公告页扫描件。

3. 版本要求

? 核心法规译本:宪法、民法典等根本性法律及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涉国际事务的法规,公布时须同步提供官方英译本;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德、日、韩等外文译本。

? 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规、规章,须提供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对照译本;使用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语言译本由国家民委统筹制作。

(三)存储与安全:构建分布式保障体系

1. 三级存储架构

? 中央主中心:设立于算力基础设施完备区域,由国家法律法规数据中心管理,存储全国性法规权威版本及核心数据,采用国产安全数据库支撑。

? 区域分中心:六大区域各设1个,存储区域内法规及地方特色版本,承担检索分流任务,由省级司法厅协同运维。

? 地方备份点: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中心设备份节点,存储本地法规,与上级中心实时同步,数据同步延迟不超过15分钟。

2. 安全保障

? 技术防护: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采用物理隔离网络与数据校验技术,存储设备国产化率不低于95%。

? 灾备要求:主中心与分中心实现异地容灾(距离不低于300公里),核心数据每日3次全量备份,历史版本保留不少于32个迭代记录。

? 管理规范:建立国家-区域-地方三级安全团队,每年开展安全审计,每月进行设备测试,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四)获取渠道:保障全民免费便捷获取

1. 官方平台建设:国家法律法规数据中心为唯一国家级权威平台,实行全免费、无门槛访问,不得设置注册、会员等限制,支持全文检索、下载与打印,平台内容不得因版权主张增设任何获取条件。

2. 多元获取途径

? 线下渠道:法院、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看守所等场所须配备纸质文本或自助查询终端,满足不同群体需求。

? 特殊群体保障: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应设立法律资料室,配备核心法规文本及少数民族语言版本,协助被羁押人员获取所需法律资源。

3. 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规原文的查询、下载设置收费门槛,不得通过捆绑增值服务限制基础法规获取,不得借“汇编作品”保护之名垄断法规原文的传播权。

(五)解读与回应:建立权威互动机制

1. 主动解读义务:法规公布时,制定机关应同步发布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涉及民生、经济等重要领域的法规,需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制作解读视频。解读材料作为衍生内容可受版权保护,但不得以此限制公众获取法规原文。

2. 疑问回应机制

? 制定机关须设立热线、网络平台等咨询渠道,对公众提出的法规疑问,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回应。

? 回应内容虽非法定解释,但需准确阐释条文含义,符合立法本意。

3. 救济途径:对制定机关逾期不回应或回应不满意的,公民、法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

(六)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与经费来源

1. 财政保障

? 中央财政承担主中心建设、核心技术研发、全国性法规译本制作及版权监管技术支撑的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 区域分中心运维费用按中央补贴60%、地方承担40%分摊,民族地区补贴比例提高至80%。

? 地方备份点建设费用由省级财政统筹,禁止通过收费转嫁运维成本。

2. 监督机制

?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实施及版权豁免规则执行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法规相关情况。

? 国家民委、司法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按职责监督译本制作、平台建设、版权合规等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3. 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未按时限公布法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对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故意拖延的,给予降级处分。

? 违规收取查询费用或借版权名义设置获取障碍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 未经许可擅自声称对法规文本享有版权,并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或索赔的,由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同时将相关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单位处5-20万元罚款。

? 因存储安全失职导致数据泄露或损毁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衔接与生效规定

1. 本法与《立法法》《著作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中心应在本法生效后6个月内完成现有数据标准化整理,清除所有基于版权主张的获取限制,各地方应在1年内完成备份点建设。

3.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四、实施保障建议

1. 立法调研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联合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国家民委等部门,深入基层调研法规公布实施中的痛点问题及版权滥用典型案例,广泛征求公众、企业、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意见。

2. 试点先行阶段:选择法治建设先进省份开展试点,重点检验公布时限、多语言版本、被羁押人员获取渠道及版权监管等制度的可行性,积累实践经验后完善法案。

3. 配套建设阶段:同步推进国家法律法规数据中心升级、翻译人才库建设、版权监管技术系统研发等配套工作,确保法律生效后可立即落地实施。

五、结语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布实施法》,是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实践的关键举措。通过明确法规公布、存储、获取、解读的全流程规范,特别是强化版权豁免原则的落地执行,能够让普通工人与司法人员在同一平台获取同一权威法律文本,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举不仅能夯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更能提升法治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为建设世界一流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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