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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不可靠清单的通知
2021-01-22
第一条 为了正常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我单位拒绝为被列入不可靠清单的聘请人服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人,列入不可靠清单:
(一)聘请人拒绝履行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的;
(二)聘请人杳无音讯,经二次书面通知不予回复的;
(三)聘请人拒绝支付垫付款项的;
(四)聘请人要求提供的服务属于违法活动或者故意隐瞒与法律咨询有关重要事实的;
(五)聘请人因拒绝履行合同后,成为被告的;
(六)聘请人对我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聘请人在我单位办公场所未经允许录音录像的;
(八)聘请人对自己的法律咨询目的出尔反尔的;
(九)其他符合列入不可靠清单情形的。
第四条 聘请人为单位的,列入对象为聘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代理人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人,移出不可靠清单:
(一)聘请人因不可抗力被列入不可靠清单的;
(二)聘请人主动履行合同的;
(三)其他符合移出不可靠清单情形的。
第六条 符合本通知第三条(四)(五)(六)(七)(八)项的,不得移出不可靠清单。
第七条 不可靠清单仅供本所业务工作人员参考。
第八条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2日起执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建立不可靠清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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